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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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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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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活体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作为反腐败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带头学好、用好、执行好监察法,忠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使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释放巨大威力,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坚持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定位。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从事的是政治工作,政治属性是纪检监察机关最突出、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必须自觉站在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上思考、谋划、推进工作,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和全方面。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记政治责任、政治身份、政治使命,善于从政治的视角、政治的立场、政治的效果来分析和把握问题。一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其作为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觉悟,始终把握正确方向。二要明确目标指向。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坚决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捍卫党的执政地位。

  坚持依纪依法履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履行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上下功夫,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贯通起来使用,通过纪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不断提升反腐败效能。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授予派驻纪检组、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强化高校、国企纪检机构监督作用,推动监察工作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拓宽发现问题渠道,完善信访举报平台,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举报途径,最大程度收集群众诉求。要持续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处理截留款物、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尤其在查处“四风”问题上要严到底、不能让,严肃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要把反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决查处教育、医疗、低保、住房、养老等民生工作中的腐败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对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过;对失职失责的党委和纪委“双问责”,决不手软。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我们党从丰富的治党实践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发展,是从“好干部”到“阶下囚”的阻断器,体现的是对干部的教育挽救和爱护,也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四种形态”要全面用于监察实践,把更多精力放在监督上,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不是为了惩治而惩治,关键要看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着力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牢牢保持高压态势,让纪律法律永久带电。

  坚持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能不能执行好,人的因素最为关键,必须有一支坚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保障。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监察法突出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首先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要强化自我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突出重点对象、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监督执纪监察等权力的监督,找准关键点和风险点,构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队伍。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宪法和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以此为契机,牢记使命、奋发有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实现大进步大提升,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提高政治站位,忠实履行职责。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为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次出发、再创佳绩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学出更加坚定的信仰、更加纯粹的忠诚、更加牢靠的担当,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政治目的和政治效果出发,从净化政治生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提高思想认识,把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一以贯之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

  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实践探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把改革的方向把准、把政策吃透,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和权限手段,推动形成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首先,坚持挺纪在前。对监督对象的行为,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挺纪在前的要求。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背后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优先处置;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其次,做好纪法衔接。适应既执纪又执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纪法衔接程序,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第三,做好法法衔接。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无论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首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准确把握监督和审查分离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性。监察体制改革后,市一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分离,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县一级虽然没有要求监督和审查分离,但是有关任务和要求也要落实到位。一是把握监督职责。在监督定位上,要准确把握“专责监督”这一定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关键少数,监察体制改革后,聊城市监察对象由原来的4.6万人增加到11万余人。面对这个庞大群体,必须突出重点,特别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监督方式上,可以运用谈话函询、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按程序移送审查调查部门。二是抓实问题整改。要发挥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纪检组的作用,把巡察监督、报备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发现的问题整合起来,建立整改情况跟踪督查机制,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要建立执纪监督工作综合研判机制,及时汇总执纪监督工作情况,着力发现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三是主动出击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蹲点式调研、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被监督单位了解其行业特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整体状况,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灵活处理好纪委监委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的关系,实现由单一监督向系统监督的转变。

  强化自身建设,锻造“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特殊的岗位和任务,需要政治更过硬、作风更务实、本领更高强、纪律更严明,要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标准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肩负起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一要促进深度融合磨合。做好人员融合、工作磨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心、合力,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融合在一起,发扬传承下去。二要铸就过硬素质能力。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学习,熟悉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把握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并在实战中不断丰富知识、积累经验、锻炼才干。着力提高发现问题、审查调查、组织协调、总结提炼等能力,为履好职奠定坚实基础。三要锤炼严细深实的作风。切实增强归属感、责任感、荣誉感,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反对特权思想、敢于坚持原则、从严修身律己,维护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四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回避等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把监督范围从“工作圈”延伸至“生活圈”“社交圈”,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确保队伍更为纯洁、更有担当、更有作为。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市级党委,下一步要坚决把宪法、监察法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各领域各环节,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法治思维,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察法开宗明义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地方党委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二、运用法治方式,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既是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贯彻实施好宪法与监察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是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一要坚定站稳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是制定监察法的初衷,也是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二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始终保持决心和韧劲,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等专项治理,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维护民利的实效取信于民。三要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抓住权力、资源、资金等关键环节和关键要素,坚决查处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在“三资”管理、农村低保、征地拆迁、惠农补助中违反有关政策和侵吞挪用补偿资金等问题。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格纪法与精准施治结合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真空地带,强化监督调查处置效果。

  三、增强法治能力,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是国家首部反腐败法律,是指导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实体法、组织法、程序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的重要指南。地方党委必须始终把宪法和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查找差距、补齐短板,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一要继续当好“施工队长”。主动担首责、负总责,牢牢把握总体要求、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抓直管、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党委定期分析反腐败形势、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等制度,对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严格审核把关,统筹把握纪委监委的工作职责,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形成巡察、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着力推动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保证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得到充分发挥。二要强化党委领导和监督。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党委必须担起领导和监督的责任,既有力保障监委监督地位的权威,又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格、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同时,支持和推动人大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积极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监委更好地履职尽责。三要推动监委加强自我监督。党委必须督促、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制约措施,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确保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督促监委主动向人大进行专项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格局;督促纪委监委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监督上严之又严,严防“灯下黑”,打造对党忠诚、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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